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李强总理在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框架内,细化和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和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监督保障等,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
《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它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确定市场监管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具体职责,同时压实了文件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责任,要求其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工作保障,为后续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当前,我国建立的是自我审查为主、重大政策措施会审为辅的审查机制。自我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在审查实践中容易出现审查流于形式、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防止审查过程中出现“形式”审查、制度“空转”、责任“虚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实施办法》用9个条文健全了举报、抽查、督查、约谈和责任追究等监督保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在审查标准方面,《实施办法》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
以限定交易问题为例,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通过细化,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保障了《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健全审查机制也是《实施办法》的重点之一。其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规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且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使审查过程更加科学、民主。
强化监督保障是确保《实施办法》有效落地的关键。《实施办法》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在市场准入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实施办法》也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加强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衔接,明确禁止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违规设立准入许可等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这些规定有力地回应了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实施办法》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审查程序、监督保障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框架,可操作性强,亮点突出,不仅有助于提高起草单位的政策制定水平,还有助于从源头上制止破坏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