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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新规施行 规范国际标准采用助推高水平开放

发布时间:2025/06/24 点击次数:3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2号)已于本月正式生效实施。这部旨在规范国际标准采用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新规章,标志着我国标准化管理与国际接轨进入新阶段,将有效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兼容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新办法对“采用国际标准”作出明确定义,即是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内容,等同或修改后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其中,“等同采用”要求技术内容与文本结构与国际标准相同,仅作编辑性修改,代号为IDT;“修改采用”允许存在差异,但必须保留大部分核心内容并说明差异理由,代号为MOD,且不得在国家标准编号后标示原国际标准号。
 
  新规特别强调采用工作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社会文化背景及技术发展方向,确保标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基础性国际标准,如术语、符号、分类、通用试验方法等享有优先采用权。同时,鼓励在条件成熟时优先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但也允许基于保障安全、健康、生态或适应气候地理技术差异等正当理由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办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标准跟踪、评估与转化机制。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承担实时跟踪国际标准进展的职责,需在新标准各阶段完成后30日内通报国内相关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部委将组织专家,从法律合规性、产业政策、自然社会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多维度深入评估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并鼓励对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在国内实际环境中的可操作性和可复现性进行验证。
 
  在流程优化方面,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享受优先立项待遇。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批的时限被严格控制在1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期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对于尚在制定中的国际标准,鼓励同步推进我国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报批材料要求严格,必须包含国际标准中文译文,修改采用的还需附详细差异说明。审核环节重点关注国情分析是否到位、编写规则是否合规以及版权政策是否遵守。
 
  新规强化了实施监督与动态更新机制。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常态化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估,并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持续跟踪所采用国际标准的修订动态。当国际标准内容发生较少变更且在我国适用时,将通过国家标准修改单快速响应更新;若变更较大,则将及时评估并决定是否修订或废止国家标准。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