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包含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会议指出,修订条例,做好与国家公园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将为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司长袁继明表示:“条例的修订是推动自然保护区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制框架体系,推动自然保护区科学健康发展,筑牢生态文明建设根基。”他同时指出,下一步林草部门将梳理完善配套制度标准体系,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从严新设其他自然保护地,细化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章崇志表示:“条例修订为依法强化系统保护修复提供了有力指引,保护区将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科学原则,在一线实践中守护好绿水青山和物种生境。”他强调,自然保护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必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价值、资源保护的难度、原有居民的环境依赖等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分区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首席科学家高吉喜表示:“条例修订将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管理措施。同时在确保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实现生态为民,科学利用。”他指出,条例首次将生态保护置于绝对优先位置,明确所有发展活动必须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突破原条例“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平衡表述,强化底线思维与刚性约束。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袁继明强调,条例与国家公园法共同搭建起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是自然保护地领域一次承上启下的关键立法。在体系定位上,国家公园法为上位法,条例为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与国家公园法第21条规定的分区模式完全一致,消除了保护标准差异,实现“同一生态功能、同一管控要求”。
针对自然保护地长期存在的资金缺乏难题,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白韫雯指出:“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目前主要依赖财政资金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范围和力度不足,金融机构在支持国家公园建设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她建议“利用财政资金作为担保基金,通过财政贴息、绿色担保、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降低社会资本的风险敞口”,并“设立自然保护地绿色发展基金,由政府出资引导,吸引保险资金、产业基金等长期资本进入”。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已牵头制定《生物多样性金融目录(试用稿)》并在部分地区启动试用”,为金融机构提供标准指引。
白韫雯强调,金融机构在介入保护区项目时,“必须守住‘不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底线”,并“探索构建‘生物多样性重点区域图’”以精准识别项目,同时“建立‘白名单’式的项目库机制,解决‘投向谁’的问题”。这将有效推动生态保护与绿色金融深度融合,支持特许经营、生态产品价值交易等模式,实现生态服务价值转化和社区可持续发展。
会议明确,自然保护区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修订后的条例强化核心保护区“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原则,同时允许一般控制区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提升生态服务价值。
通过金融创新与机制完善,条例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确保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协同推进,为筑牢生态文明根基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