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由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发布的强制性与推荐性技术规范,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技术依据。它涵盖环境质量、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监测、基础与管理规范六大类,为环境监管、执法、环评、污染防治提供统一标尺,守护生态安全与公众健康,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批准《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草酸钠还原酸性滴定法》等16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草酸钠还原酸性滴定法》(HJ 1445-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氯离子浓度小于等于300 mg/L的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的测定。
本方法的检出限为0.4 mg/L,测定下限为1.6 mg/L,测定上限为4.5 mg/L。
二、《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草酸钠还原碱性滴定法》(HJ 1446-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氯离子浓度300 mg/L~3 000 mg/L的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的测定。
本方法的检出限为0.4 mg/L,测定下限为1.6 mg/L,测定上限为4.5 mg/L。
三、《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碘化钾还原碱性滴定法》(HJ 1447-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氯离子浓度大于3 000 mg/L的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的测定。
本方法的检出限为0.4 mg/L,测定下限为1.6 mg/L,测定上限为4.5 mg/L。
四、《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便携式光度法》(HJ 1448-2026)
本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污染溯源排查、水质趋势调查、污染物排放达标或超标的初步判定等的现场测定。
取样体积10.0 mL,检测光程16 mm时,方法检出限为0.08 mg/L,测定下限为0.32 mg/L。
五、《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便携式光度法》(HJ 1449-2026)
本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污染溯源排查、水质趋势调查、污染物排放达标或超标的初步判定等的现场测定。
取样体积5.0 mL,检测光程16 mm时,方法检出限为0.07 mg/L,测定下限为0.28 mg/L。
六、《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便携式光度法》(HJ 1450-2026)
本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六价铬的污染溯源排查、水质趋势调查、污染物排放达标或超标的初步判定等的现场测定。
取样体积10.0 mL,检测光程16 mm时,方法检出限为0.01 mg/L,测定下限为0.04 mg/L。
七、《水质 银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51-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溶性银和总银的测定。
进样体积为20 µL时,本标准可溶性银和总银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4 μg/L,测定下限均为1.6 μg/L。
八、《水质 铝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52-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溶性铝和总铝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20 μL时,309.3 nm波长下测定可溶性铝、总铝的方法检出限均为2 μg/L,测定下限均为8 μg/L。
九、《水质 铜、铅、镉、镍、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53-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铜、铅、镉、镍、铬的测定。
总铜、总铅、总镉、总镍和总铬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9 μg/L、0.7 μg/L、0.09 μg/L、1 μg/L和0.6 μg/L,测定下限分别为3.6 μg/L、2.8 μg/L、0.36 μg/L、4 μg/L 和 2.4 μg/L;溶解态铜、溶解态铅、溶解态镉、溶解态镍和溶解态铬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6 μg/L、0.6 μg/L、0.05 μg/L、1 μg/L和0.5 μg/L,测定下限分别为2.4 μg/L、2.4 µg/L、0.20 µg/L、4 µg/L 和 2.0 µg/L。
十、《水质 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和双酚A的测定 直接进样/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454-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和双酚A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4.0 mL,定 容体积为5.0 mL,进样体积为10.0 μL时,方法检出限为0.01 μg/L~ 2.0 μg/L,测定下限为0.04 μg/L~ 8.0 μg/L。
十一、《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法》(HJ 1455-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鱼类(斑马鱼)急性毒性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LID)和半数致死浓度(LC50)的测定。
十二、《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大型溞活动抑制法》(HJ 1456-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对大型溞急性毒性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LID)和半数效应浓度(EC50)的测定。
十三、《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便携式β射线法》(HJ 1457-2026)
本标准适用于除铅锌冶炼、再生铅、铅蓄电池企业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工业窑炉、固定式燃气轮机以及其他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当测定结果大于50 mg/m3时,表述为“>50 mg/m3”。
当标准状态(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下干基采样体积为0.5 m3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3 mg/m3,测定下限为1.2 mg/m3。
十四、《固定污染源废气 3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458-2026)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丙酮等3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测定。
在全扫描模式下,当使用吸附管富集进样,进样体积为60 mL且分流比为40:1或进样体积为6 mL且不分流进样时,方法检出限为0.05mg/m3~0.4mg/m3,测定下限为0.2mg/m3~1.6 mg/m3;当使用定量环直接进样,定量环体积为400 μL且分流比为40:1或定量环体积为200 μL且不分流进样时,方法检出限为0.9mg/m3~7mg/m3,测定下限为3.6mg/m3~28mg/m3。
十五、《土壤和沉积物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 1459-2026)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20 g时,方法检出限为1mg/kg,测定下限为4mg/kg。
十六、《固体废物 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HJ 1460-2026)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氰化物的测定。
当固体废物取样量为5 g,氰化物(以CN-计,下同)的检出限为5 mg/kg,测定下限为20 mg/kg;
当固体废物浸出液取样体积为200 mL,氰化物的检出限为0.2 mg/L,测定下限为0.8 mg/L。